北京市社会科学理论著作出版基金出版资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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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科学理论著作出版基金出版资助暂行办法
(京宣发[1992]64号文公布)
(市出版基金管理小组1995年12月12日会议修改)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北京市社会科学工作者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繁荣社会科学,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使用好北京市社会科学理论著作出版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社会科学理论著作出版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而出版发行亏损的优秀著作。
第三条申请出版资助著作的撰稿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北京市各社会科学研究、教学单位和北京市与中央各部门双管的社会科学研究、教学单位的科研人员;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第四条申请出版资助的著作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二)必须是社会科学理论著作,并在本学科研究领域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三)书稿必须达到出版水平;
(四)著作权不存在任何争议。
第五条出版资助的确定,采取著作撰稿人申请、单位推荐、出版社初审、出版基金管理小组初步筛选、专家审读、出版基金管理小组审定批准的方式。
第六条申请人(合著者系该著作主编或主要撰写者,下同)应如实填写《北京市社会科学理论著作出版资助申请书》。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只能提出一项申请。
申请著作必须有两位本专业研究方向的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专家推荐。
第七条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申请人填写的《申请书》要进行认真审核,同意推荐的应由单位负责人填写单位推荐意见。
单位同意推荐的申请著作,应由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将书稿送交有关出版社进行初审,并交纳50元的初审费。
第八条接受申请著作初审任务的出版社,应是指定的北京市属及北京市与中央各部门双管单位的出版社(可承担资助出版任务的出版社名单附后)。
出版社接到申请著作的书稿及《申请书》后,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认真填写初审意见,并及时退还推荐单位,同意出版的应按不高于纯亏损金额(出版发行总收入不抵总成本的差额),提出申请出版资助金额,并保证按时按质完成出版任务。
第九条 为调动各方面资助社会科学理论著作出版的积极性,提倡推荐单位、出版社承担部分出版资助费用。凡能自行解决部分资助的申请著作,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将优先考虑资助。
第十条经出版社初审同意出版的著作,推荐单位应将申请著作书稿和《申请书》一式四份,交到北京市社会科学理论著作出版基金办公室。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全面审核申请过程和申请资助金额,认为符合要求后正式签收。
第十一条经出版基金办公室正式签收的《申请书》和书稿,汇总后提交出版基金管理小组进行初步筛选。出版基金管理小组将根据申请著作、申请资金金额、出版基金资助能力等情况初步确定资助著作。
第十二条北京市社会科学理论著作出版基金办公室负责聘请专家对经出版基金管理小组筛选后的申请著作进行认真审读。
受聘审读的专家必须具有与申请著作相同学科的高级专业职称。审读专家应尽可能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并应超越学术观点的分歧,公正地对申请著作的政治倾向、学术水平和文字能力提出严肃认真的审读意见。
审读专家、审读意见和审读结果应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经审读专家同意资助出版的著作,由出版基金办公室汇总后报出版基金管理小组审定批准。
经审定批准的申请著作,由出版基金办公室通知推荐单位及初审出版社,并具体落实出版资助事宜。承担资助出版任务的出版社,应与出版基金办公室签订资助出版协议书并认真履行协议任务。
第十四条北京市社会科学理论著作出版基金办公室设在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日常出版资助工作。
第十五条暂行办法自1992年开始试行,应用中的问题由出版基金办公室解释。
附:
可承担资助出版任务的出版社名单
北京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北京燕山出版社
同心出版社 京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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