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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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 35 号)和《北京语言大学章程》(校字〔2023〕13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语言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师生在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学术委员会的构成。学术委员会由 19-23 名委员组成,具体人数在每次换届前决定,总数为单数。其中,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2 名,秘书长 1 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学科和专业分布按照选举办法产生。 在学术委员会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此外,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在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内具有良好的 学术声誉和较高的学术成就; (三)不为私利,有大局观,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 较强的责任心; (四)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 责。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学科或院系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具有一定学术贡献和学术活跃度,且具有高级职称的选举人,通过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含) 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选举产生后,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最多可连任一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科研处。学校应落实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人员、场地、经费等条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应根据需要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术分委员会应根据相关规定、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未尽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长期出国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六)一年内无故缺席会议三次(含)以上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由秘书处向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议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二条 因本章程第十一条所列情况出现学术委员缺位时,可增补委员。增补委员候选人由校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 1/3(含)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合提名,由 2/3(含)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表决同意,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因届别履职期满或因学校重大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可进行换届和调整。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高于新一届委员总数的 2/3。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调整、新增由校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由 2/3(含)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表决同意,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含特邀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咨询或提出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含特邀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 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并可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者 1/3(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 1/3(含)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 项严格保密。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应邀请有关校领导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议题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含)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学术分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学校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应参照本章程成立学术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学术分委员会应根据国家和教育部相关政策以及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分委员会章程,并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是其所属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内的最高学术机构,具体的组成规则、选举办法、职责权限以及运行制度由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应着眼大局,工作应服务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本章程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者 1/3 以上(含)委员联名提议,修订方案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24 年第 4 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2024 年第 21 次校长办公会议、第 23 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语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校科字〔2018〕00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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